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被告 魏子富
江煌 壹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江煌壹就被告魏子富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