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昌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昌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以帳號『曾昌鴻』發表留言」,補充為「於『國防司法人權專區/國會調查兵團』社團內以帳號『曾昌鴻』於 李彥陵 之留言底下TAG其帳號『AURORALEE』並發表留言」;第5行「你是神經病嗎?你是狗娘養的嗎?還是畜生在學狗叫」,更正為「你是神經病嗎我搬去大陸住你要幫我出錢嗎;你是狗娘養的嗎還是畜生在學狗叫」;末行「嗣李彥陵在新北市三峽區住處」,補充為「嗣李彥陵於同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住處」;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告訴人李彥陵於偵查中之指訴」,補充為「告訴人李彥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所為政治認知不同,而於臉書社團「國防司法人權專區/國會調查兵團」內告訴人之留言底下以如聲請所指之文字侮辱告訴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前緣刺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見110調偵1301號卷第3頁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10年4月29日新北峽民字第1102591083號函),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被告曾昌鴻男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號居苗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昌鴻與李彥陵(另簽分妨害名譽偵辦)素不相識,兩人因政治立場不同而生糾紛,曾昌鴻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20時前某時,在苗栗縣○○鎮○○里00號居處,利用手機之網際網路,連接上社群網站「臉書」,以帳號「曾昌鴻」發表留言內容為「AURORALEE你是神經病嗎?你是狗娘養的嗎?還是畜生在學狗叫」等語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李彥陵,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觀覽見聞,足以貶損李彥陵之人格尊嚴與社會價值。嗣李彥陵在新北市三峽區住處瀏覽前開訊息,而悉上情。
二、案經李彥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昌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彥陵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留言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檢察官王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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