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267號聲請人 廖富美
廖永泉 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廖永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廖旺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西螺鎮詔安里詔安8O號)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8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旺來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