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原告 翁琳 000000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3=5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