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臺中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9時35分許,行經臺中縣○○鎮○○路○段與經國路路口南端時,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及汽車在未劃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闖紅燈駛入北上外車道往南行駛時,致與告訴人乙○○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發生碰撞車禍,使告訴人乙○○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側硬腦膜上出血、左側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99年1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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