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債權人 何太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邱治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求標
的欄與訴訟標的金額欄不符)㈡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附表支票號碼EA0000000、LD0
000000、LD0000000、LD0000000之4紙利息起算日誤載部分,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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