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10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陳宏嶧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
十三日止,按月於每月八日各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元,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自即日起無償提供坐落高雄市○○區○○街○○號6
樓房屋供聲請人及雙方所生育之子女共同居住。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