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 劉孟宜 (即 劉武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