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劉張素英 代理人 劉孟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28日為國定假日,應順延至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