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麗芳選任辯護人黃振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107年度偵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