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3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3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五六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確定,接續執行,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結晶體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稽,足認該結晶體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之包裝塑膠袋一只,係被告所有供其持有上開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