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劉庭聿
被   告  呂福翡
訴訟代理人  蔡國煇
       高木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
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
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
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
○街○○○巷○弄○號4樓房屋修繕至無漏水之狀態,並賠償新臺
幣(下同)27萬5,000元。嗣於民國107年9月12日,為聲明
之變更、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房屋修繕費27萬1,463元,並
給付鑑定費、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合計33萬6,000元。
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
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