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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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 高敏俐 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
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原以「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為送
達處所,嗣改為現送達處所。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處所送達
,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次聲請在住
所欄位仍僅記載「均詳卷」,是原告住所實際上與未記載無
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明,
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