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廖彥儒 被告 劉振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振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廖彥儒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嗣後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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