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家芸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曾於民國104年6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約定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11,707元、共分180期、利率4%,是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另請檢附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到院為佐。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104年
1月至105年8月、及同年11、12月係從事打掃工作,104年9月至105年10月則於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任職,另自
105年6月迄12月每月領有殘障補助、弱勢兒童補助、及第三人 闕壯安 自104年11月至105年12月不定時匯款還債,上述收入計共1,056,809元,是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從事打掃工作之地點、僱主姓名、薪資明細或切結書、及上第三人匯款之存摺內頁明細到院為佐,並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105年6月迄12月每月領有殘障補助、弱勢兒童補助每月分別3,628元、1,96
9元,是請提出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完整存摺清晰內頁。並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為房屋租金15,000元至16,000元間、市話費100元、手機費2,200元、勞健保費1,387元至2,190元、水電費800元、醫療費300元至400元、雜支費5,000元、第四台費800元,是請提供相關費用支出單據、租約到院為佐,並說明有無其他分攤義務人、聲請人女兒之手機費為何需由聲請人負擔?及為何勞健保費用於105年5月會變動。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2人、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含 陳錦榮 )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戶籍謄本,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