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被告丙○○
號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約定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