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聲請人 陳柏青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
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㈢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錡暘企業有限公司?如是,應提出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應說明「本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
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