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李穎懿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李穎慧
李穎君 李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以及坐落於其上同段172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下稱系爭房地)。查系爭房地附近之最近二筆房地交易價格,平均為新臺幣(下同)98,500元/㎡(計算式:106年3月登錄價格為109,000元/㎡+107年3月登錄價格為88,000元/㎡;平均為98,5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買賣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7,494,865元(計算式:房屋總面積76.09㎡×98,500元/㎡=7,494,865元)。是本件分割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額,再乘以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合計為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3,716元(計算式:7,494,865×1/4=1,873,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