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柯秋霞
柯昭凱 柯朝翔 柯浩然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柯昭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柯閃間 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10,878元(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①原告柯昭宏11,824,637元+②原告柯昭宏、柯秋霞、柯昭凱、柯朝翔、柯浩然1,086,241元=12,910,878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