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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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74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台中縣新社鄉菇類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金額與事實理由欄所述金額不符,請確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