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邱秀蓮 視同上訴人 張茶妹
邱秀娥 邱瑞龍 邱秀玲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