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7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5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亦為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五八號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予追加起訴。惟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分由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一號案件審理後,業已辯論終結,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宣判在案;而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檢察官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參諸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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