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債權人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