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5,25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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