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鍾蘭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何時違約?利息如何計算得出?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