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債權人 許淑貞 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育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時間為一個月,清償日期為2020年03月14日,利息為3﹪,合計共壹萬伍仟元。換算為年息為36﹪【計算式:15,000÷500,000×12個月=36﹪】,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20﹪,則債權人請求逾8,333元【計算式:500,000元×20﹪÷12個月=8,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又上開借據未有遲延利息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