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龎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龎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龎志平因先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龎志平因先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101年6月16日12時許│101年10月15日15時許││日期│││├─────┼────────────┼────────────┤│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1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102年度港簡字第59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16日│102年3月29日│││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101年11月14日│102年6月28日(撤回上訴)│││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620號(已執│2年度執字第1563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