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調字第289號原告 陳淑華 被告 曾美玲
李建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依卷附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被告2人之住所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非屬本院轄區,且就民事起訴狀所載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謂認本院本件有特別審判籍,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