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23號
原告 歐吳德貞
被告 李沂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