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5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石汶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438號、113年度偵字第2265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所載「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580號」,更正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5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判決之案號欄誤載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580號」,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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