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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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謝博璿 債務人 謝好雄
一、債務人謝博璿(原名: 謝宗宜 )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壹拾陸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參拾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謝博璿(原名:謝宗宜)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好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