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092號債權人 曾文惠 代理人 曾金章 債務人李清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每萬元以新台幣陸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