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667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林瑋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230元,及其中33,272元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但未清償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被告應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負清償責任。雖被告抗辯目前羈押中,無法清償,待出獄後願主動與原告聯繫云云,惟此部分陳述,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並非其得緩期清償之法定原因,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前揭抗辯,洵非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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