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耀輝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
3項、第6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耀輝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在案。嗣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分為3階段,第一階段(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101年8月止)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9,141元,第二階段(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5月止)每月清償12,141元,第三階段(自10
3年6月起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算滿8年止),每月清償13,141元,清償成數為36.18%之方式清償(下稱系爭更生方案),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3月15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裁定認可系爭更生方案(下稱系爭認可裁定),惟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系爭認可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年度事聲字第10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為聲請人未將剩餘收入全部用以還債,而影響整體還款成數,因認系爭更生方案難認公允,而廢棄系爭認可裁定。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7月4日發函聲請人,請聲請人於函文到後10日內重新提出可行之更生方案,如已無資力提出新更生方案,則本件將轉行清算程序等語,而上揭函文業於同年7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並未重新提出更生方案,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司法事務官爰依消債條例第53條之規定,簽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案卷宗無誤,而聲請人並未另行提出公允、可行之更生方案,本院亦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逕予認可,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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