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涂慧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義勳 原名 陳森林 .
胡仁堃 原名 胡傑才 . 吳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