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
原告 謝櫻芬
張雅斐 (即張欽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志光、張雅斐為被告張欽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欽煃於訴訟進行中之110年8月31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張志光、張雅斐,此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含除戶部分)在卷可考。爰裁定命張志光、張雅斐為被告張欽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