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碧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碧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查││4781號│4781號│47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實││225號│225號│22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備註│①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附表編號2、3、4、6、7、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3年5月22日至│││││5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查││4954號│4954號│209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實││140號│140號│129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備註│①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附表編號2、3、4、6、7、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3日│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查││2098號│3943號│39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實││1294號│1997號│199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備註│①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附表編號2、3、4、6、7、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2日│102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查││465號│465號│21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603號│603號│91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22日│104年9月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9月28日│├──┴─────┼────────┴────────┴────────┤│備註│①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附表編號2、3、4、6、7、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查││21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實││91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8日│││├──┴─────┼────────┴────────┴────────┤│備註│①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附表編號2、3、4、6、7、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25、1294、1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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