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2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俊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俊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均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民國105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106年6月15日11時27分為警查獲時止,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各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應分別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商品之類型
、數量及範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陳列之期間(105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106年6月15日11時27分為警查獲時止)及方式(在拍賣網站陳列銷售),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業與○○○股份有限公司、○○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額完畢,此有刑事陳報狀3份附卷可參),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稱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境及暫時無業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事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足見其素行非惡,而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屬有悔改之決心,上開被害人亦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希望給予被告緩刑等情,詳如前述, 諒渠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若遽令被告入監服刑,刑罰之烙印效應恐使其前途蒙塵,亦將使其生活發生重大之變動,故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乃法定義務沒收,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98條適用之,附此敘明)。至被告犯罪所得之價金部分,因被告業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額完畢,揆諸一般社會通常觀念,足以剝奪被告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 任天堂 FamilyComputer」之「FCCOMPACT│16台│││」遊戲機(內建500種FC遊戲軟體)││├──┼──────────────────────┼───┤│2│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132IN1遊戲│16片│││卡匣││├──┼──────────────────────┼───┤│3│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手提式「FC│8台│││COMPACT」遊戲機(內建152種FC遊戲軟體)││├──┼──────────────────────┼───┤│4│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100IN1遊戲│8片│││卡匣││├──┼──────────────────────┼───┤│5│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遊戲機(內建│9台│││500種FC遊戲軟體)││├──┼──────────────────────┼───┤│6│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FCPOCKET│35台│││」遊戲機(內建472種FC遊戲軟體)││├──┼──────────────────────┼───┤│7│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128IN1遊戲│35片│││卡匣││├──┼──────────────────────┼───┤│8│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迷你遊戲機(│17台│││內建500種FC遊戲軟體)││├──┼──────────────────────┼───┤│9│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100IN1相容│2片│││遊戲卡匣││├──┼──────────────────────┼───┤│10│仿冒「任天堂FamilyComputer」之132IN1相容│3片│││遊戲卡匣││├──┼──────────────────────┼───┤│11│仿冒「途訊」之麥克風│10個│├──┼──────────────────────┼───┤│12│仿冒「HELLOKITTY」之打火機│39個│└──┴──────────────────────┴───┘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3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