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雙葉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中心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