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上訴人甲○○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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