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里奇系統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之除權判決,其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期應為「96年12月31日」,而本院誤載為「96年12月3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向本院就如附表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此有本院96年度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裁定乙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亦依此內容刊登於新聞紙,且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因無人申報權利,而向本院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本院並依其聲請為除權判決。是本院為除權判決時,就聲請人之聲請及刊登之內容,並無顯然之錯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里奇系統家具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12月3日│5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曹玉│新社分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