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52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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