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補字第127號聲請人丙○○
乙○○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繼承人甲○○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