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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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強盜、殺人未遂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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