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治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治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治川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本院臺南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