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黃國旙 新北市○○區○○路○○○號○○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楊寶蓮張慧淳張瑞堂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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