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債權人 范梓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黎輔寰 及 畢秀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范梓揚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黎輔寰及畢秀英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債權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查明聲請金額、利息起算日等是否應予更正,該通知於106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