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
異 議 人  陳翠容
相 對 人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212條至第219條
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
,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
內附記其異議;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
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
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7
9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項、第2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103年度投簡字第35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兩造於民國103年4月3日於本院達
成訴訟上和解,然系爭本票債權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命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遲延利息係屬同一筆債務,此為
相對人所是認,然和解筆錄並未為上開記載,爰就本院書記
官於103年4月15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
重新更為裁定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就相對人持有異議人於98年3月16日所簽發票
號TH382126、面額1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向本院提
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系爭本票與被告另案訴請
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命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
司應給付被告100萬元及遲延利息係屬同一筆債務,被告於
本院103年4月3日審理時,亦不爭執系爭本票債權與上開消
費借貸債權係基於同一給付目的所簽發,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兩造乃達成訴訟上和解,和解內容為:一、原告或台灣鋅
資生技有限公司願給付被告100萬元…。二、原告或台灣鋅
資生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如為給付,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
給付義務,惟本院和解筆錄誤載為「一、被告或台灣鋅資生
技有限公司願給付原告100萬元…。二、被告或台灣鋅資生
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如為給付,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
義務。」,本院書記官乃以103年4月15日處分書更正上開錯
誤,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和解筆錄未將本票債權與消費
借貸債權係屬同一債務之事記明於和解筆錄為由,提出異議
,然上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業經書記官記明於本院10
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由和解筆錄載明:「原告或台
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願給付被告100萬元;原告或台灣鋅資
生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如為給付,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已明示原告(即異議人)與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
司所負之100萬元債務係基於同一給付目的之不真正連帶債
務,又本院將和解筆錄交付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閱覽後,亦
無異議而於該筆錄上簽名,是本院書記官就和解筆錄之記載
並無錯誤之情事,異議人就和解筆錄之內容提出異議,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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