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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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吳崑霖 相對人 陳智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5月16日,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5年1月18日及同年月19日向聲請人購買農藥,未付款之金額為658,230元,其後於105年6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退貨金額為286,750元,尚餘371,480元未付。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估價單影本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於105年8月1日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未為陳述。
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大武鄉│西勢湖││382│旱│1220.01│全部││├─┼───┼────┼────┼────┼────────┼─┼──────┼─────────┼──────┤│2│臺東縣│大武鄉│西勢湖││406│旱│2531.00│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