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楊詩筠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彭玉櫻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105年度訴字第2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係有關原告是否該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之要件,而得按所漏稅額裁處1.5倍之罰鍰處分;又兩造間就原告另涉補徵稅款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23號行政訴訟事件受理在案。本件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之考量,爰依前開規定,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